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孫嘉駿、周雪惠(原名:林雪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雪惠(原名林雪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