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水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109年6月31日為曆法所無之日期,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