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陸蘭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蘭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陸蘭蘭 於107年01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陸蘭蘭 自108年11月23日至108年12月19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28601元,但於109年08月31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0643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