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高黎豐(原名:高瑜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黎豐(原名高瑜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