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葉張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張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4,206元 自民國109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75 2 新臺幣68,530元 自民國109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