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凌莉、邱繼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凌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繼賢 邱奕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688元自民國109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14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47688元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