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謝國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元,自民國ㄧ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謝國明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