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黃文彥、鄭聖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