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林冠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25,938元 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19,303元 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