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瀨耕一、陳正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正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