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黃超群、陳楠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超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楠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0590元自民國109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9日止年息5.75%001新臺幣140590元自民國109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9日止年息6.9%001新臺幣140590元自民國110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