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楊鎮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鎮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