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楊主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主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9月8日清償,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自96年1月8日起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4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還款明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