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陳宣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宣雯於民國105年11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68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 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 ,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