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崴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智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崴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AZ0000000)之收 據等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