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邢炤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邢炤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137 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2,900,000 元、17,100,000元,計30,000,000元,約 定按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 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9 年1月起即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27,902,375元,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受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房貸申請書影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09 年7 月10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