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余東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128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杏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杏筎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24,000元,到期日未載,詎於94年11月13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所明 定。經核閱本件本票,未載發票金額,此有該本票影本可稽。尚未完成發票行為,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准為裁定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