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84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韋、陳阿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宗韋、陳阿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