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豐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許家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800號 聲 請 人 豐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信欽發本票裁定,惟因未補正蓋有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僅由「婁景雲」具狀聲請,其亦未提出聲請人公司之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業於106 年10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設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並於109年11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