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力匯有限公司、林汶鋒、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張逢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00號 原 告 台灣力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鋒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被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4月6日)登記之公司 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可按(見本院卷第27頁),則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