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9號原 告 陳紫涵 陳靜晏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鄧慧鈴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胡元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16,300元本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41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已繳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058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