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譽、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賴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陳譽 相 對 人 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3月5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9,565 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3月5日經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29,565元(含109年2月份工資60,517元、資遣費45,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損失賠償24,048元 ),於109年3月6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 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