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士紘、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健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林士紘 相 對 人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1、2項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出差津貼新臺幣42,559元之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出差費用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 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出差津貼新臺幣42,559元,並應於108年12月5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逾期迄未給付等情,已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聲請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