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謝玟如、卷揚國際有限公司、王金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謝玟如 相 對 人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另勞工謝玟如部分,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前完成給付」、「謝玟如資遣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工資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元,總計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積欠工資、資遣費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9年6月3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 同意應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0日前將下列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另勞工謝玟(即聲請人)如部分,資方應於109年6月10日前完成給付。勞工等19人請求金額明細如附件」、「謝玟如: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045元、工資58,650元、總計82,695元」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等爭議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109年6月3日調解成立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 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