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0號聲 請 人 李曉婷 相 對 人 台灣新維揚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字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楊宇洮」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楊字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調解並達成調解成立在案,但是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楊字洮」誤載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楊宇洮」,因而使該裁定為相同之顯然錯誤,而因該錯誤已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更正在案,是本件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