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9號聲 請 人 練子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一、聲請狀所稱兩造間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在臺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紀錄。 二、兩造約定匯入帳戶之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迄今之連續交易紀錄。(說明:須連續交易紀錄始得判斷相對人是否確實未匯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