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銘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李銘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勞小字第13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給付資遣費、 預告工資及109年8月份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行徵收裁判費500元(1,500元×【1-2/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