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謝百恭、德川工程行即施金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謝百恭 相 對 人 德川工程行即施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二、查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而聲請調解,審酌相對人之營業所即施金池之住所位於桃園市平鎮區,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堪認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