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祥、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王祥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