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田炳乾、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家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75號 原 告 田炳乾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7日下午2時4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