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廖修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修暖 聲 請 人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睦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