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楊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楊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