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廖修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修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行政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