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亞當斯企業有限公司、歐陽王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潘亞璇 被 告 亞當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王紡 訴訟代理人 歐陽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當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