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原 告 王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其性質為給付工資,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 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53元(1,660-【1,660÷3×2】=55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