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曾繁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曾繁榮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 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 判費之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250 元(3,750-【3,750÷3×2】=1,250),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4,250元(1,250+3,000=4,250)。茲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定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