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余丁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原 告 余丁炉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2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請求工資給付之687,285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4,993元(計算式 :7,490元×2/3),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47元(計算式:8,040元-4,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