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泓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