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云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芳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4萬8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16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