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游禎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游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花開日本料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 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0000-0000×2/3=333.3,小數對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