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碧娟、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古華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1號 原 告 陳碧娟 被 告 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古華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21,71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再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4,292元(42,877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