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TIMOTHY LU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28號原 告 TIMOTHY LU(中文譯名:呂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凱富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TIMOTHY LU(中文譯名:呂學明)與被告新加坡商凱富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元,惟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與資遣費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分之2即4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387元(=7160元-477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