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云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涂芳敏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張嘉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