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億鮮食品有限公司、賴世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鮮食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昌(LAI,SHIH-CHANG)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心瑜間因本院109年度勞 訴字第19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金錢給付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