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世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陳世弘 方兆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麟 上列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7頁、第15頁)在卷可稽,且原告 亦於起訴狀內陳明其等勞務提供地係在被告臺北市內湖區之營業場所(見本院卷第8頁),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