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德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訴訟代理人 陳淳真 鍾兆馨 被 告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 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再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5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 告公司,擔任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桃園門市店長,負責該門市每日之銷售、開立發票、收款、對帳等事務,竟於任職期間,侵占公司款項及商品,而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侵權行為法則為本件請求,據此可知兩造約定被告之 勞務提供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桃園門市;又,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職是,本件不論是被告住所地、勞務提供地或侵權行為地,均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則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告雖以兩造間簽訂之勞僱協議書第20條第4項約定「關於本協議書 而引起之各項糾紛...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據此契約,同 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等語。然承前述,兩造間約定之勞務提供地為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桃園門市,非屬本院所轄範圍。再者,原告係基於前揭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而依據侵權行為法則提起本訴,自非屬因勞僱協議契約而涉訟,而依勞僱協議書上之約定為本件請求,當無前揭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