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趙一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葵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萬1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030元(9,03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