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孫亮萍、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佩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孫亮萍 被上訴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400元確定(見卷第21頁),至於請求被上訴人自109年9月1日起按月給付工資部分,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 競合,不併計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36,694元,惟得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上訴人應先 繳納第2審裁判費12,2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12,231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