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淳蓁、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張淳蓁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日前,提出原告109年9月、10月份之薪資明細, 並說明扣薪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