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詹呂理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詹呂理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原勞簡 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芳